紧跟着,隔了一天,又连发七篇专项报道。
《瞭望》:您是从世界政党比较研究开始学术生涯的,日前,执政日本半个多世纪的自民党在众议院选举失败下野,您认为从中可得出什么教训或启示?王长江:自民党失败,也可以说是没有从一个传统的政党转向一个现代的政党,缺乏党内民主。一旦搞市场经济,我们就发现了党面临的新问题和危机。
但是这并不是说要让社会民主发展停下来等着,而是在社会民主已经发展到一定程度时,加快党内民主发展,给社会民主作榜样。为什么直到执政53年后的2002年十六大才正式提出这一转变?(十六大报告提出:我们党历经革命、建设和改革,已经从领导人民为夺取全国政权而奋斗的党,成为领导人民掌握全国政权并长期执政的党;已经从受到外部封锁和实行计划经济条件下领导国家建设的党,成为对外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领导国家建设的党。而授权环节的民主正是整个民主推进的关键。而执政后最大的毛病就是离开了行政权往往就不会领导,这也是过去一切重大弊端、一切挫折的根源。改革开放以来,提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发展经济就要刺激人的积极性,只要把人对利益的追求作为社会发展的原动力,那么就会自然过渡到市场经济。
值得庆幸的是,在这个问题上,中央是清醒的。《瞭望》:从近年党内民主的不同级别来看,在中央,有政治局向全会定期报告工作的垂范,在市县,有党代会常任制试点,在基层,有公推直选……是不是意味着上下联动还是有所侧重?王长江:地方的很多探索都是针对问题、为化解危机而进行,对这种探索创新要鼓励,给予空间,降低风险。而没有权力制约和人权保障,就没有宪政和法治。
由作为拆迁人的开发商去拆迁被拆迁人的房屋,由拆迁管理部门去裁决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的争议,被拆迁人还能企求公平正义吗?因此,我们如果要坚持社会主义,维护公平正义的话,就必须撤销或废止《条例》。因此,要维护党和政府的形象,维护党的执政地位,一定要改变现行做法,以赢得民心。其五,我们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建议,除了上述考虑以外,还有一个动机,就是希望通过我们的行动,推动我国《宪法》和《立法法》设计和确立的法规违宪、违法审查制度实际运作起来。(三)根据《宪法》、《物权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上述规定,征收是拆迁的前提。
现行宪法已经实施27年,《立法法》已经实施9年,但我们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从来未审查和撤销过一个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其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违反《宪法》和有关法律的明文规定。
《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中国共产党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党章总纲),中国共产党党员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党章第二条),但是,现行房屋拆迁制度和我们目前许多地方政府所推动的一波接一波的拆迁运动是否代表了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呢?我们的很多党员领导干部是否在扮演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角色呢?也许一些领导人自己这么认为或这么宣称,但是很多老百姓却不这么认为。老百姓的痛苦、老百姓的眼泪、老百姓以命相争、相抗、自杀、自焚,他们都看不到,听不见,他们对之无动于衷,野蛮拆迁中不断流淌出的血和泪丝毫不能感动他们,强制拆迁依旧,暴力拆迁依旧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如上所述,《条例》与《宪法》、《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存在重大抵触,使得公民私有财产权的保障无法得到有效落实,损害了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与尊严,成为引发大量拆迁冲突与矛盾、影响社会发展和稳定的因素之一。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年修正后)第6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然而,《条例》并没有将房屋征收作为拆迁的前提。(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条例》第7条规定: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此外,我们也请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我国城乡领域的征收、补偿、拆迁问题进行综合调查研究,在条件成熟时尽快出台土地征收(包括土地所有权征收与土地使用权征收)和房屋拆迁法,统一解决征收、拆迁的条件、程序、补偿、安置标准与争议裁决及救济机制的全盘法律问题。房屋拆迁及其所引发的种种矛盾,已经成为公众高度关注的社会问题。
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条例》第16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此致敬礼建议人:沈岿,北京大学法学院王锡锌,北京大学法学院陈端洪,北京大学法学院钱明星,北京大学法学院姜明安,北京大学法学院2009年12月7日 进入专题: 拆迁 。《条例》第15条规定: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13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我们注意到,各级政府对房屋拆迁所引发的各种问题是高度重视的,也采取了一些解决问题的措施。为此,依据《立法法》第90条第2款赋予公民的权利,我们郑重提出请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条例》进行审查的建议。
而根据《条例》第4条第2款的规定,实施补偿的拆迁人是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而不是代表国家实施征收的主体。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这些事件不仅有损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激化了民众与政府的矛盾,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可见,补偿是征收的构成要件之一,未依法补偿,对房屋所有权及相应土地使用权的征收程序就没有完成。但是,《条例》不仅把补偿主体定位为拆迁人,而且,基于这样的定位,把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订立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界定成民事法律关系。为此,我们依据《立法法》第90条第2款、第87条、第88条之规定,请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条例》存在的与与上位法冲突的问题进行审查。可见,要解决当前拆迁引发的严重社会矛盾,必须废止或修改《条例》关于拆迁主体、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等与《宪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相抵触的上述条款。
(2)依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具体依据和理由如下:一、依据宪法和法律,补偿是征收合法有效的构成要件,应当在房屋拆迁之前完成,而《条例》却将本应在征收阶段完成的补偿问题延至拆迁阶段解决《宪法》(2004年修正后)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物权法》(2007年颁布)第42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可见,《条例》规定的补偿主体为拆迁人。
人民网北京12月10日电 (记者张海燕)近日关于强制拆迁的几个典型事件引发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北京大学法学院沈岿、王锡锌、陈端洪、钱明星、姜明安五位学者一纸《城市房屋拆迁条例》涉嫌违宪,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的建议书一石激起千层浪,把公众的目光聚焦到了法律制度建设的基本面。……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正是由于这些规定对征收补偿法律关系的界定错误,致使一些地方政府在实际运作中只征收、不补偿,而把补偿这一核心问题和矛盾推到拆迁阶段,从而引发了大量的暴力拆迁、强制拆迁。我们认为:国务院2001年6月6日颁布、2001年11月1日开始施行并沿用至今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与《宪法》、《物权法》、《房地产管理法》保护公民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原则和具体规定存在抵触,这导致了城市发展与私有财产权保护两者间关系的扭曲。三、依据宪法和法律,对单位、个人房屋进行拆迁,必须先依法对房屋进行征收,而《条例》却授权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没有依法征收的前提下就可给予拆迁人拆迁许可依据上述《宪法》第13条、《物权法》第42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条的明确规定,要对单位、个人合法所有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拆迁,首先必须要对房屋及其他不动产依法进行征收。依据《宪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家依据公共利益需要,在依法补偿的前提下,对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实施征收。
科学发展、和谐社会和法治国家战略,都强调国家对公民包括私有财产权在内的合法权益的保护。立法机关应以法制协调统一原则为基础,对《条例》进行审查,以建立合法、公平、公正的房屋拆迁法律关系。
而《条例》却将补偿主体定位为拆迁人,将拆迁补偿关系界定成民事法律关系依据上述《宪法》第13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条的规定,征收、补偿的主体都是国家,征收与补偿应该在同一阶段由国家来完成。第22条第1款规定: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如果不能从制度源头上处理好城市发展的公共需求与公民财产权保护之间的关系,房屋拆迁引发的社会矛盾和冲突将会进一步加剧,以至严重影响改革、发展(包括城市化发展)的进程。(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